工商总局:将全面开展消费投诉公示试点

周兴 2018-01-08 15:13:58
2018-01-08 15:13:58 阅读 1167 评论 0

2018年1月8日消息,工商总局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消费投诉公示试点, 各省(区、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至少选择一个地级以上城市开展消费投诉公示试点工作。

据工商总局官网显示,《工商总局关于全面开展消费投诉公示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于2017年12月27日发布,《通知》明确,为进一步完善消费投诉公示制度,加强企业信用监管,助推信用体系建设,工商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开展消费投诉公示试点。

《通知》指出,消费投诉公示试点工作应秉承坚持统筹规划、协同推进;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 坚持客观公正、全面真实; 坚持开放创新、社会共治等四大原则。

《通知》显示,消费投诉公示试点工作应从以下方式开展:(一)科学选择试点区域 。 各省(区、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至少选择一个地级以上城市开展消费投诉公示试点工作。

(二)建立健全试点制度。围绕消费投诉公示对象、内容、方式、媒介、程序、更正、救济、内部管理、社会监督、风险防控等方面,探索建立专门的工作制度,并在实践中及时优化完善。

(三)合理确立公示内容 。 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把有关经营者的下列信息纳入消费投诉公示范围:1.经营者工商登记信息;2.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受理的投诉量;3.投诉的调解成功率(包括投诉后自行和解)。

(四)探索拓展公示渠道。可在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主流媒体等平台集中公示投诉信息,也可以通过12315“五进”站点、“一会两站”、放心消费创建单位等渠道公布投诉信息。

据悉,工商总局于2016年在上海、重庆、江西三地开展了为期一年的消费投诉公示试点,取得了成果显著,为进一步完善促进消费机制,维护行业诚信健康发展,工商总局现将消费投诉公示试点推行全国,要求各地应结合实际情况积极开展消费投诉公示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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