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金协会牵头起草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暂行管理办法

鸣远 2018-06-16 14:52:45
生活服务 2018-06-16 14:52:45 阅读 1066 评论 0

时隔三年半,股权众筹管理办法再次提上制定日程。

2014年12月《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发布后,时间已经过三年半,正式稿一直未能发布。6月15日,零壹财经独家获悉,《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暂行管理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已进行了多轮次的调研与修订。

与零壹财经透露这一消息的该位业内人士表示,《暂行办法》由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组织多家股权众筹平台进行讨论,包括京东、蚂蚁金服、小米等旗下股权众筹平台,“协会组织行业高管和学者讨论了草稿,会呈送给证监会。”该消息人士称。

业界已经期待了太久。

这位消息人士对零壹财经说,“我们非常期待被监管,没有监管,不管推广还是宣传,都受到牵制,不敢开展工作。”

据该消息人士透露的消息来看,此次《暂行办法》较重视信息披露与合格投资人制度。

2014年12月的《通知》第十四条要求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的投资者定义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

(一)《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二)投资单个融资项目的最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或个人;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四)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

(五)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上述个人除能提供相关财产、收入证明外,还应当能辨识、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

这里该说一下股权融资的概念之争。

“私募股权众筹融资”变成“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源于2015年8月10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其中第二条第(十)项将“私募股权众筹”修改为“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

另一方面,2015年8月,证监会印发《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证监办发〔2015〕44号)(下称《通知》),对“股权众筹”界定为“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具体是指创新创业者或小微企业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互联网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公开募集股本的活动。”

同时,《通知》还明确了一些机构开展的冠以“股权众筹”名义的活动,是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的非公开股权融资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行为,不属于股权众筹融资范围。

这意味着,市场可以区分为“股权众筹”和“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两种。

鉴于股权众筹试点尚未启动,因此市场中并无监管认可的股权众筹平台,通常所称“互联网股权众筹”实指通过“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行为”。

以2015年8月《通知》为界,金融监管态度开始从鼓励转为合规为主。

2016、2017年传统的产品众筹和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平台数量呈减少趋势,市场规模没有明显增长,规模排名靠前的众筹平台业务趋于收缩,2017下半年多家平台逐渐减少展业乃至停止发布项目。2018年1季度数据表现尤为明显,蚂蚁达客、36氪股权融资、京东东家、360淘金、百度百众、平安众+、融e邦、宜天使等平台近半年不再发布新项目是促成这一现象的直接原因。更深层次的原因应该归结于众筹监管。

据零壹数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8年1季度末,我国共有118家互联网众筹平台仍在持续开展众筹服务,其中涉及股权众筹业务(含混合型,下同)的有56家,占到38.1%的比例;涉及产品众筹业务的有38家,占比32.2%。截至2018年1季度末,我国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累计筹资规模约212亿元,产品众筹累计筹资规模约150亿元。各个统计区间内,股权众筹融资规模均高于产品众筹。

如果《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暂行管理办法》能在年内出台,众筹行业有望再次迎来明朗的前途。

声明:
  1. 该内容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电商报观点或立场,文章为作者本人上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2. 电商号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如发现文章、图片等侵权行为,侵权责任由作者本人承担。
  3. 如对本稿件有异议或投诉,请联系:info@dsb.cn
请勿发布不友善或者负能量的内容。与人为善,比聪明更重要!
讨论数量: 0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