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拟新规: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虚构交易

鸣远 2019-04-30 16:28:00
零售 2019-04-30 16:28:00 阅读 1509 评论 0

4月30日消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今日发布《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出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删除用户不利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对于以竞价排名、程序化购买广告等方式显示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采取消费者能够辨识的方式显著标明“广告”。意见反馈截止时间到2019年5月29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表示,此次修订是根据《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结合网络交易监管执法实际,以促进发展、规范秩序、保障各方权益为原则而进行的。共删除条文24条,修改条文34条,新增条文36条。《办法(征求意见稿)》共6章,70条,包括总则、网络交易经营者、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征求意见稿》第二章第十五条明确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删除用户不利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此外,对于此前不少消费者反映的搭售问题,《征求意见稿》第二章第二十条则明确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搭售或者以多种选项方式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或者选择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作为消费者默认同意的选项,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消费者能够自主行使对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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