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电商平台需对网购食品问题担责

田宁 2020-12-10 11:36:28
行业观察 2020-12-10 11:36:28 阅读 1820 评论 0

12月10日消息,日前,最高法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称《解释》),明确了电商平台责任承担以及电商平台自营及自营误导责任。

《解释》提及,对于消费者而言,网络食品潜藏着一定的风险,如果入网食品经营者资质、信誉不能保证,则容易引发食品安全问题。

其中,经营者以标记自营业务方式销售的食品,或虽未标记自营但实际开展自营业务所售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消费者有权主张电商平台经营者承担作为食品经营者的赔偿责任。

就电子商务平台来说,经营者虽非实际开展自营业务,但其所作标识等足以误导消费者,让消费者相信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自营,消费者有权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作为食品经营者的赔偿责任。

《解释》还规定,电商平台经营者未依法对平台内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未依法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有权主张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的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所有食品必须清晰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

《电商报》获悉,有数据显示,2017年至2020年上半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新收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共计4.9万件,其中,约三成纠纷涉及电商平台责任承担,而食品类纠纷在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中占比接近半数,为4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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