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草案:快递信息泄漏最高可罚50万
昨日,电子商务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除了对电子商务中的炒信、信息安全作出明确规定。同时,提交审议的草案对快递物流发生延误、丢失、损毁等也作出明确规定。
据草案第三十九条规定,快递物流服务提供商在服务消费者的过程中,若交易物品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短少的,应依法进行赔偿。
针对以加盟方式提供快递物流服务的商家,若出现以上情况,加盟方与被加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同时,草案明确“个人信息”的具体范畴,包括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收集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位置信息、银行卡信息、交易记录、支付记录、快递物流记录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用户的信息。
如果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个人信息泄露、丢失、毁损时,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比如,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等。
假若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未履行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可依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次草案的明确规定,即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安全的,又为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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