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出台共享单车新规:将进行总量调控,不发展电动自行车

鸣远 2017-09-15 11:55:34
2017-09-15 11:55:34 阅读 1226 评论 0

日前,《北京市鼓励规范发展共享自行车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出台,为鼓励共享自行车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障,对共享自行车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企业无序投放、承租人无序停放、押金缺少监管、集中停放区车位不足、承租人侵占藏匿、破坏车辆等问题进行了统一指导。

经北京市政府同意,《指导意见》由市交通委、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财政局、规划国土委、城管委、工商局、城管执法局、首都精神文明办、网信办、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等11部门联合出台,提出要坚持“市级统筹、属地监管、行业自律、企业主责、承租人守法、多方共治、规范有序”的原则,政府、企业、社会及承租人形成合力,共同促进共享自行车规范发展和管理,共同维护良好城市环境和交通秩序。

《指导意见》共六个部分25条,对涉及政府、企业和承租人的各方责任、企业运营服务条件和退出机制、企业规范经营与管理、停放秩序与规定、监管与违规处罚、增设集中停放区车位、行业自律和社会治理等方面予以明确和规范。

据最新统计,北京市已有15家共享自行车企业,投放运营车辆达235万辆。

关于功能定位问题,《指导意见》提出要科学确定共享自行车发展定位,实施鼓励规范发展政策。同时,北京市政府指出本市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统筹发展共享自行车,积极推进慢行系统建设,鼓励绿色低碳出行,建立完善多层次、多样化的城市出行服务系统。

对于车辆投放数量的限制,《指导意见》指出,投放规模要与市民短距离出行需求、城市空间承受能力、道路资源与停放设施承载能力相匹配。根据全市非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划及停放秩序状况,进行总量调控,对车辆投放实行动态平衡。各区根据容纳量和车辆停放秩序情况,实时调控企业投放数量和节奏。

据亿欧了解,早在9月7日,北京市交通委已下发通知,暂停在本市新增投放共享自行车,并组织开展停放秩序整治工作。

其次,对于电单车发展前途问题,《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本市不发展电动自行车作为共享自行车。

明确各方责任,推动共享单车健康发展

为明确各方责任,《指导意见》提出市级要制定政策文件和标准,推进慢行系统建设,建立监管与服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指导各区加强监管;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共享自行车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对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线下运营服务不力、经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运营企业,应公开通报相关问题,限制其投放。

对于企业,要积极承担投放车辆经营与管理的主体责任,制定车辆投放计划和运营方案,投放数量规模与企业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建立车辆管理维护机制,做好现场停放秩序管理和车辆运营调度,及时退出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车辆;加强信息平台建设,与市级监管与服务平台完成数据对接;落实信用体系管理要求,规范承租人行为;保证网络信息与承租人资金安全;处理用户投诉,接受服务监督等。承租人要做到文明用车、安全骑行、有序停放,自觉维护环境秩序。

同时,企业要具备以下运营服务条件:

投放车辆应安装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不得设置商业广告

一是在企业资质方面,企业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在本市工商注册,并向注册地和投放区主管部门报备;

二是在周转场地方面,企业要自有或租用停车场地,满足车辆周转与维修需求,不得将公共空间作为企业车辆存放、周转和维修场所;

三是在车辆标准方面,投放车辆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安装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不得设置商业广告;四是经营服务方面,要实行实名制注册、使用,与承租人签订服务协议,加强信息平台建设,与市级监管与服务信息化平台对接,在本市开立企业资金专用账户,依法依规经营,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企业承担秩序管理主体责任 ,应配备与车辆投放规模相匹配的管理人员

为规范车辆停放秩序,企业要承担秩序管理的主体责任,根据各区发展规划制定车辆投放计划和运营方案,投放数量规模与企业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与各区主管部门签订共享自行车管理承诺书,配备与车辆投放规模相匹配的管理人员,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加快管理技术创新,开发运用电子地图、电子围栏等先进手段,规范车辆停放行为;落实承租人信用评价制度,对多次经核实确认的违规违约承租人由企业列入黑名单,共同限制其使用;利用大数据分析,加强对投放车辆的管理,合理安排运营调度和车辆维护,及时回收废弃和故障车辆;建立完善应急预案,及时处置停放混乱、堆积占道、影响通行等各类突发情况。承租人要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服务协议约定,做到文明用车、安全骑行、有序停放, 对骑行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接受企业的信用约束及管理部门的处罚。

禁止企业向未满12周岁的儿童提供服务,企业应为承租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

为提升服务保障水平,《指导意见》提出企业投放车辆应满足安全骑行要求,保障车辆技术状态良好;配备专业运行维护团队,做好车辆调度,保持车身整洁,维护停放秩序;提高系统的稳定性可靠性,保障系统正常运行;公示计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明确提示安全使用信息,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儿童提供服务,为承租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建立投诉服务制度,及时处理各类投诉。

收取押金的企业须在本市开立资金专用账户,不得擅自公开、泄露或向他人提供用户身份信息

为加强押金及信息安全,《指导意见》提出鼓励企业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收取押金的,企业须在本市开立资金专用账户,自觉接受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及开户商业银行监管,实行专款专用。企业要按照国家及本市网络安全要求,对注册用户采取实名制注册登记,所采集的用户身份信息应当在中国大陆境内存储和使用,不得擅自公开、泄露或向他人提供,保护承租人合法权益。

企业退出运营前要向社会公示,退还承租人押金,回收所有投放车辆。

营造共享共管共治的良好发展环境

《指导意见》提出要发挥部门联动的作用,相关管理部门加强协调配合,依法对共享自行车经营活动实施指导、监督和管理。要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加强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引导企业公平竞争、规范服务、有序发展。要发挥全民参与的作用,形成企业主体、政府监管、多方参与的社会治理体系。要发挥舆论宣传的作用,倡导市民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骑行和规范停放,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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