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协发布共享单车押金立法建议 押金应采取“预授权”冻结方式

周兴 2017-12-20 15:41:45
2017-12-20 15:41:45 阅读 1238 评论 0

2017年12月20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中消协:关于对共享单车等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取押金、预付费的立法规制建议》。中国消费者协会建议,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取押金的,应当采取由商业银行或者支付机构进行“预授权”冻结的方式。

中国消费者协会表示,目前共享单车押金预付费逾10亿元,涉及消费者数百万人,但受企业运营资金断裂影响,不少共享单车企业停止运营,引发了大量押金难退问题。

基于以上行业问题,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中国消费者协会建议明确立法,将押金问题纳入《电子商务法》中,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

针对目前共享单车押金问题,中国消费者协会建议:

1.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取用户押金、预付资金的,应当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并取得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行政部门许可。

2.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取押金、预付资金的,应当与用户订立书面合同,以显著方式标明经营者名称、经营和许可信息、通讯地址、有效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履约担保、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

3.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取押金的,应当采取由商业银行或者支付机构进行“预授权”冻结的方式。所收押金额不得超过对应标的物的实际价值。用户使用标的物造成损失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依据约定扣款;未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用户申请立即解除“预授权”冻结。

4.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取用户预付资金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供保证保险、银行信托、第三人担保等不可撤销的担保。不提供担保的,不得收取。

5.用户交纳预付资金的,有权自交费之日起15日内要求退款,且无需说明理由。

6.用户交纳押金或者预付资金的,有权要求解除押金“预授权”或者退还预付资金。

同时针对共享单车企业退出运营的条款,中国消费者协会建议,将《电子商务法(二审稿)》第十七条建议修改为:“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六十日在主页显著位置公示有关信息。电子商务经营者自公示时起,不得从事新的商品和服务交易,不得预收资金或者再行延展服务。

中国消费者协会在建议中指出,“押金是租用特定标的物的质押担保,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主要是担保合同的履行。押金的所有权属于消费者,企业任何情况下不得挪用。”采用“预授权”冻结模式,将有利于防止企业挪用资金,避免押金难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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