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布跨境电商新政 电商进口商品二次销售被 “叫停”
11月30日消息,财政部昨日发布《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称,为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行业的健康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将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有关事项,该通知将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所涉及的主要调整内容包括:
一、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元提高至5000元,年度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0元提高至26000元。
二、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但年度交易总额超过年度交易限值的,应按一般贸易管理。
三、已经购买的电商进口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原则上不允许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模式。
此前11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延续和扩大跨境进口零售政策。从明年1月1日起,将延续实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现行监管政策,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执行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而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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