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行发布自动质押融资管理办法 地方政府债券质押合格化

周兴 2017-12-15 09:48:12
2017-12-15 09:48:12 阅读 877 评论 0

2017年12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7]第1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优化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提高支付清算效率,有效扩大成员机构融资空间。与现行的《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有三个主要区别。

一、扩大成员机构融资空间。开发性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的融资余额上限由实收资本的2%提高至4%,全国性股份制银行由实收资本的2%提高至10%,城商行等其他金融机构由实收资本的5%提高至15%。

二、统一了自动质押融资利率。日间和隔夜自动质押融资利率统一按业务发生时的人民银行隔夜常备借贷便利(SLF)利率确定。

日间自动质押融资利息按照实际融资金额和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计算,不足1小时按照1小时计算,利息计算公式为:日间自动质押融资利息=(融资金额×融资时间×融资利率)/(360×24)

隔夜自动质押融资利息按日计算,计算公式为:隔夜自动质押融资利息=(融资金额×实际占款天数×融资利率)/360

三、扩大质押债券范围。合格质押债券范围由国债、中央银行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等扩大到人民银行认可的地方政府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由于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的触发条件是金融机构临时耗尽全部准备金仍不够清算所需,启用门槛较高,因此本质上属于清算便利安排而非流动性工具。《管理办法》生效后,有助于减少清算排队现象,保障支付清算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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