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综试区正式启用所得税核定征收模式

鸣远 2020-01-01 11:22:25
跨境电商 2020-01-01 11:22:25 阅读 1147 评论 0

1月1日消息,《电商报》获悉,今天上午,杭州综试区宣布,一批8票、价值16美元的服装成功申报,海关验放后,将飞往日本东京、大阪,标志着杭州综试区走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模式下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全国首单。

据介绍,企业通过杭州综试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进行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备案登记,经主管税务局审批通过,获得所得税核定征收资质。

然后,企业再根据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监管办法,向海关申报跨境零售出口,经海关查验放行后,清单数据由企业报送至线上综合服务平台所得税核定系统,根据纳税所属期生成销售额,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销售额的4%预交企业所得税。在次年5月底前,经税务部门根据企业上一年度销售额进行汇算清缴,如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据《电商报》了解,2018年9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

通知指出,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货物。

2019年10月26日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公告指出,自2020年1月1日起,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 符合条件的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

一、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并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

二、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完成综试区跨境电商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

三、综试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四、本公告所称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本公告所称跨境电商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企业只要符合小型微利条件,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可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是: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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