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团因不正当竞争被判赔饿了么100万元

拾枫 2021-10-12 15:40:15
生活服务 2021-10-12 15:40:15 阅读 1901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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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2日消息,据“青岛中院”微信公众号消息,日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饿了么”诉“美团”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根据审判结果,被告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美团外卖”平台的经营者)停止涉案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饿了么”平台的经营者)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万元。

对此,双方均服判不上诉,“美团”表示将主动履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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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原告系“饿了么”平台的经营者,两被告系“美团外卖”平台的经营者,提供与“饿了么”类似的外卖平台服务。在本案涉及的青岛市即墨区,只有“饿了么”及“美团外卖”两家较大的电商平台提供在线餐饮服务。“美团外卖”平台在当地的经营时间更长,拥有更多的平台商户。“饿了么”进入即墨地区后,“美团外卖”发现商户在入驻“美团外卖”后又入驻“饿了么”,就要求商户停止使用“饿了么”,若被拒绝,就通过多种方式强迫商户使用“美团外卖”的独家服务。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阻碍了已入驻“美团外卖”的商户入驻“饿了么”,阻碍“饿了么”在该地区实施健康竞争,给“饿了么”经营造成了实质性损害。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连带赔偿原告因两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的损失及原告为制止两被告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500万元。

被告辩称,本案被诉行为发生在被告与其经营的美团平台商户之间,被告与平台内商户签订有独家经营的合作协议,被告在向平台内商户提供平台服务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应当依据双方签订的相关服务合同予以调整,两原告不是合同关系主体,无权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提起本案诉讼。涉案商户与“美团外卖”平台存在独家经营的合意,明确约定不在其他平台进行经营活动,被告对违约商户回收服务优惠的行为不构成对两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被诉行为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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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即墨商户均系先入驻“美团外卖”平台后入驻“饿了么”平台的跨平台商户。涉案即墨商户在“饿了么”平台上线经营后,其在“美团外卖”平台上的经营出现了以下情况:优惠活动被取消,配送范围被修改,通过店铺名称无法正常搜索,正常配送范围内平台显示无法配送等。在上述情况发生期间的经营数据显示,“美团外卖”平台活动补贴订单、有效订单、营业额、曝光人数均大幅下降。

法院经审理认为,“饿了么”平台与“美团外卖”平台的用户群体和服务对象高度一致,原告和被告具有直接竞争关系。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原告、商户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被告的侵权获利,综合考虑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侵权行为的范围、被告侵权行为的情节、主观过错、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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