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行业产权风云再起 喜之郎起诉“优乐美”侵权
2018年3月22日消息,据海淀法院网今日发布的案件快报显示,因认为“优乐美”被不正当使用,广东喜之郎集团有限公司将三家企业诉至法院,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
案件快报显示,喜之郎公司享有“优乐美”系列商标专用权。2007年喜之郎正式推出“优乐美”系列奶茶,并注册了图文商标,且邀请了歌手周杰伦作为该系列奶茶的形象代言人,为此拍摄广告宣传片,受到消费者的广泛关注。
经过喜之郎一系列的推广下,“优乐美”商标于2011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优乐美奶茶商品的包装装潢已经成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
但是北京优乐美公司、佳美饮料公司、大陈生活超市在未经喜之郎公司许可之下,擅自将“优乐美”作为企业名称使用在其生产、销售的奶茶商品上,并且涉案奶茶产品的包装装潢与原告生产销售的知名产品优乐美奶茶特有的包装装潢构成实质性相似,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且被告北京优乐美公司将原告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优乐美”商标作为企业名称进行登记和使用,构成《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原告喜之郎公司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停止销售涉案侵权产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共计50万元。
声明:
- 该内容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电商报观点或立场,文章为作者本人上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 电商号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如发现文章、图片等侵权行为,侵权责任由作者本人承担。
- 如对本稿件有异议或投诉,请联系:info@dsb.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