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不得通过送餐、跑腿、快递等平台配送退热类药品

金江 2021-06-08 15:42:27
生活服务 2021-06-08 15:42:27 阅读 1579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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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8日消息,今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零售药店严格执行退热类药品购买人员信息登记报告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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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要求,零售药店销售退热类药品时,必须通过设备进行登记,并按照要求及时上报至省系统,不得瞒报、少报、漏报。

零售药店通过网络销售退热类药品的,必须网订店取,主动联系客户上门取药或到就近的门店取药,并按要求及时做好购药人员信息登记报告工作。不得通过送餐、跑腿、快递等服务平台进行配送。

43_1623138062.png通知提到,不得向省内中高风险地区和“黄色”健康码的顾客销售(含网络销售)《疫情期间需实名登记报告药品目录》(简称《目录》)内药品。

药品网络销售企业自6月5日起,不得向收货地址位于广州、深圳、佛山地区的个人消费者销售《目录》内药品,直至该地区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具体恢复时间另行通知。

43_1623138090.png据悉,需实名登记药品包括风寒感冒颗粒、(复方)感冒灵(所有口服剂型)、感冒清热颗粒、阿咖酚散、复方氨酚肾素片等感冒退热类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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