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

王小孟 2021-06-28 21:12:29
跨境电商 2021-06-28 21:12:29 阅读 859 评论 0

6月28日消息,海关总署发布公告,为认真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养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以下简称“跨境电商”)健康有序发展,助力企业更好开拓国际市场,经研究,决定在现有试点海关基础上,在全国复制推广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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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告,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的境内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其他有关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第92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和第92号中与本公告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公告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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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海关总署2020年第75号公告(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跨境电商B2B出口”是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运送至境外企业或海外仓,并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完成交易的贸易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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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告显示,自2020年7月1日起,在北京海关、天津海关、南京海关、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厦门海关、郑州海关、广州海关、深圳海关、黄埔海关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

根据海关总署2020年第92号公告(关于扩大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范围的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在现有试点海关基础上,增加上海、福州、青岛、济南、武汉、长沙、拱北、湛江、南宁、重庆、成都、西安等12个直属海关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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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1.69万亿元,同比增长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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