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永浩申请撤销仲裁再被驳回

王小孟 2021-08-05 11:38:15
人物 2021-08-05 11:38:15 阅读 1432 评论 0

format-jpg8月5日消息,天眼查信息显示,近日,罗永浩与浙江海宁嘉慧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海宁嘉慧)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公开,案号(2021)京04民特368号,审理法院为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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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罗永浩与被申请人海宁嘉慧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罗永浩提出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故本院不支持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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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书显示,原告罗永浩诉称,在仲裁庭未追加锤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主体参与仲裁的情况下,对案件事实认定错误,违反了仲裁的法定程序,存在枉法裁判情形等,请求法院撤销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京仲裁字第0793号裁决书。被告海宁嘉慧称,不同意罗永浩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经审查查明:2017年9月,锤子科技公司、罗永浩、海宁嘉慧等签订《股东协议》第八条约定有将协议产生的争议提交北仲仲裁的仲裁条款。同月,锤子科技公司、海宁嘉慧等、罗永浩签订了《补充协议》。之后,海宁嘉慧依据《股东协议》中的仲裁条款,以罗永浩为被申请人,向北仲提出仲裁申请,北仲于2019年10月14日受理了因《股东协议》所引起的争议仲裁案,案号为(2019)京仲案字第5343号。

2021年3月19日,北仲作出(2021)京仲裁字第0793号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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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罗永浩以仲裁庭未追加锤子科技公司为当事人导致案件事实未予查明为由,主张仲裁违反法定程序,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罗永浩提出的该项请求的相关理由均是对仲裁庭对案件实体处理存在异议,此异议不属于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范围,故罗永浩主张仲裁庭枉法裁判,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也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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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浙江海宁嘉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于2019年10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相关仲裁程序的财产保全,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罗永浩价值价值14618013.70元的财产。

值得一提的是,7月30日,罗永浩与青岛金石灏汭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公开,案号(2021)京04民特330号。裁定书显示,罗永浩提出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对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法院同样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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