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奇艺起诉字节不正当竞争获赔60万

柏纳 2021-08-12 12:12:57
行业观察 2021-08-12 12:12:57 阅读 3148 评论 0

8月12日消息,天眼查数据显示,日前,两则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开,案号(2019)京0108民初50453号、(2019)京0108民初504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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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显示,原告爱奇艺公司诉称,字节公司运营的涉案App(今日头条)有针对性地屏蔽了爱奇艺网上爱奇艺App的下载链接及跳转功能,字节公司通过技术手段,妨碍、破坏了爱奇艺公司提供的网络产品及服务的正常运行等,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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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字节公司辩称,爱奇艺公司并未尽到初步举证责任,其仅证明了在2019年4月使用涉案App访问爱奇艺网时点击涉案功能按钮无法实现跳转的现象,未举证证明字节公司实施了何种屏蔽或限制行为等。且初步分析认为,爱奇艺公司有能力控制自身网站的引流按钮,以实现跳转或不跳转。

法院查明后认为,涉案行为系利用技术手段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为自身谋取不当利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应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最终裁判结果为,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0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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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提的是,近日,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公开,案号(2021)京行终3271号,审理法院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判决书显示,一审法院认为,字节跳动公司的诉争商标(头条BYTEDANCE及图)与引证商标一至五(56头条、360头条等)均含有“头条”,且“头条”均属于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原审判决关于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相关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字节跳动公司的相关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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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裁判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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