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圆通因未按规定作出安全检查标识被罚5000元

王小孟
2021-09-29 10:14

9月29日消息,天眼查信息显示,因山西圆通速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圆通”)存在未按规定作出安全检查标识的违法事实,太原市邮政管理局近期依据《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并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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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圆通违反了《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该款规定为:“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对邮件、快件进行安全检查,并对经过安全检查的邮件、快件作出安全检查标识。委托第三方企业对邮件、快件进行安全检查的,不免除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对邮件、快件安全承担的责任。”

format-jpg依据《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太原市邮政管理局责令山西圆通立即改正,并对其作出上述罚款的行政处罚。该条规定如下:“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作出收寄验视标识、安全检查标识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太原市邮政管理局网站执法信息,此前,山西圆通还曾于2017年5月31日因未按规定分拣作业被处以罚款29000元,2019年12月10日因未按规定对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被处以罚款105000元,2020年6月24日因安全设备使用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备注一下罚款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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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圆通成立于2009年4月30日,注册资本实缴11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吴益林,经营范围包含国内快递(邮政企业专营业务除外);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租赁;进出口业务,由圆通速递有限公司全资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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