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米诉争酒类“米家”商标被驳回

林月 2021-11-30 10:02:25
零售 2021-11-30 10:02:25 阅读 1086 评论 0

11月30日消息,天眼查信息显示,11月26日,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公开,原告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该案诉争商标为国际分类为酒类的“米家”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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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显示,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2月作出对酒类“米家”商标驳回复审的决定。

该决定认定:申请商标文字“米家”与引证商标显著认读文字“小米家”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滑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对此,小米公司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被驳回后,小米公司又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与被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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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判断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既要对商标的整体进行比对,又要对商标主要部分进行比对,且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进行。

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认定商品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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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法院经审查确认小米公司于原审庭审中明确认可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诉争商标“米家”与引证商标“小米家”,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高度重叠,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相关公众容易产生混淆误认。小米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天眼查资料显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注册资本18.5亿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雷军,经营范围包括:技术开发;维修仪器仪表;维修办公设备;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会议服务;筹备、策划、组织大型庆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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