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谷物流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

宋妤 2024-02-04 10:45:17
物流 2024-02-04 10:45:17 阅读 3525 评论 0

2月4日消息,中谷物流公告称,于2024年2月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公告显示,2021年9月,中谷物流完成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92,091,141股,募集资金总额27.48亿元,募集资金净额为27.28亿元。2021年9月14日,中谷物流拟使用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20.26亿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经核查,中谷物流实际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为20.55亿元,超出董事会审批的暂时补流额度2,849.14万元,事后公司将超额补流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八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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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上交所

2021年9月14日,中谷物流公告将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2022年9月9日,上述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全部归还至相应募集资金专用账户。2022 年9月10日,公司披露《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将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2023年7月24日,上述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全部归还至相应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经核查,中谷物流2021年、2022年均存在将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后,用于购买理财或结构性存款的情形,未严格监管用于主营业务。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八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15号)第九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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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上交所

为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海监管局决定对中谷物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中谷物流应引以为戒,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卢宗俊作为公司董事长、孙瑞作为公司时任总经理、代鑫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上述情况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规定。为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海监管局决定对卢宗俊、孙瑞、代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曾志瑛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未能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上述情况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规定。为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海监管局决定对曾志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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