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贷整治步入验收阶段 “四不得”成监管铁律

子慕 2017-12-27 15:58:09
生活服务 2017-12-27 15:58:09 阅读 885 评论 0

2017年12月25日,广州市金融局发布《广州市金融局关于转发互金整治办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和参与“现金贷”业务相关通知的函》(下称“《通知函》”)。

《通知函》中,广东省金融办给各市部署的收网时间为2018年2月底前,所以广州市的验收节点也定在2018年2月底前,而现场检查工作则限定在本月底前结束。

而根据此前12月8日,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做好 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需在2018年4月底前,完成现金贷的验收工作,情况复杂的才允许延迟到6月末前完成。

除广州外,其他地区也正在加紧对现金贷的整治工作。以北京地区为例,其对于现金贷监管的时间截点也定在了12月31日。

在此前11月下旬,北京互金协会召开的现金贷闭门会议上,对现金贷的监管提出要求,称要在12月31号之前完成相关监管工作,包括没有放贷牌照或者P2P平台的,从事现金贷的一律取缔;P2P平台从事现金贷的必需向北京互金协会报备;P2P平台从事现金贷的,利息和费率加起来不能超过36%等。

现金贷的相关验收工作虽然告一段落,但根据广州市金融办《通知函》透露,在此后仍会严查“现金贷”。据悉,广州市的本次验收会将参与“现金贷”的P2P平台列为重点整改对象,要求各网贷机构自查是否从事“现金贷”,是否违反141号文规定的“四个不得”。

《通知函》所提的“141号文”,正是互金整治办于12月1日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其中的“四个不得”分别是不得将客户的信息采集、甄别筛选、资信评估、开户等核心工作外包。不得撮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参与P2P网络借贷。不得撮合或变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借贷业务;禁止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以及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

以及,不得为在校学生、无还款来源或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借贷撮合业务;不得提供“首付贷”、房地产场外配资等购房融资借贷撮合服务;不得提供无指定用途的借贷撮合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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