蜜雪冰城诉密雪时光侵权 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

林月 2021-12-14 10:11:51
零售 2021-12-14 10:11:51 阅读 1427 评论 0

12月14日消息,天眼查信息显示,近日,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龙一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公布。

据了解,蜜雪冰城公司曾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龙一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蜜雪冰城公司第7292793号、第7292842号、第7975886号、第6008188号“蜜雪冰城”等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使用与“蜜雪冰城”商标近似的“密雪时光”商标,拆除其在连锁加盟门店中带有“密雪时光”的一切标识、停止在点菜单、互联网及其他宣传活动中使用与“蜜雪冰城”相似的“密雪时光”商标或者标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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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因双方使用的商标均已核准注册,争议应由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解决,此外原告主张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与商标争议无关联,可另行起诉,故此驳回原告起诉。

对此,蜜雪冰城公司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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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龙一公司获授权使用的第23122851号“密雪时光”商标后被商评委宣告无效,因此一审法院应做出是否侵权的判定。此后虽然龙一公司获第38160166号“密雪时光”商标授权,但实际使用的仍是第23122851号商标样态,该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法院亦应审理。一审法院将原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张一并驳回,亦属不当。

最终,二审判决撤销一审民事裁定,指令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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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眼查信息显示,济南龙一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法定代表人为李晓龙,注册资本300万,经营范围包含: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教育咨询服务;餐饮管理;餐饮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国内广告业务;批发、零售:教学设备、办公用品、日用品、工艺品(不含象牙及其制品)、电子产品、食品、食用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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